75项普遍性涉税风险
关于发布第一批普遍性风险提醒清单的通知
您好!为帮助您提升风险防范能力,降低涉税风险,我们在日常税收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筛选出多发易发的具有普遍性的涉税风险事项,并编制了风险提醒清单。现将第一批普遍性风险提醒清单发送给您,请您对照清单,主动核查风险点并及时纠错,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愿我们携手,为湖南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风险描述 | 提醒内容 |
1 | 增值税 |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但未按照规定开具免税发票。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
2 | 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 | 行业登记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错误地按制造业等13个行业退税,存在骗取留抵退税风险。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3 | 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 | 少计增值税应税收入,虚增留抵税款,存在骗取留抵退税风险。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4 | 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 | 进项税额应转出未转出导致多退税款,存在骗取留抵退税风险。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5 | 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 | 虚增进项税额导致多退税款,存在骗取留抵退税风险。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6 | 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 | 房地产企业未及时确认收入,虚增留抵税款,存在骗取留抵退税风险。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7 | 增值税申报 | 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非法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虚抵进项税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8 | 增值税申报 | 企业取得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未分别核算,已做免税收入申报,但相应进项税额未转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9 | 增值税申报 | 企业用于非正常损失、用于免税或简易计税项目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10 | 增值税申报 |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
1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标未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
12 | 增值税申报 | 财政补贴收入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
13 | 消费税风险 | 未按规定做消费税税种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
14 | 消费税风险 | 消费税申报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收入,导致少缴消费税风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5 | 消费税风险 | 消费税零申报但有应税消费品发票开具,导致少缴消费税风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6 | 消费税风险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消费税申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出口退税风险 | 出口货物未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
18 | 出口退税风险 |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
19 | 出口退税风险 | 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 |
20 | 出口退税风险 | 出口敏感产品价格低值高报,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
21 | 出口退税风险 | 将未纳税或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未纳税或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
22 | 出口退税风险 | 买卖报关单信息,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导致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
23 | 出口退税风险 | 未按规定收齐备案单证,导致出口货物违规适用退(免)税政策。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
24 | 出口退税风险 | 未足额收汇,也未提供不能收汇的有关证明材料,导致出口货物违规适用退(免)税政策。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的规定,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25 | 出口退税风险 | 出口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未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有关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
26 | 出口退税风险 | “客商”或中间人从事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等非正常出口业务,导致违规退税风险。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有关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
27 | 出口退税风险 | 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导致违规退税风险。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规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的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有关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
28 | 车辆购置税风险 | 纳税人购置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格或其他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缴车辆购置税风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
29 | 车辆购置税风险 | 2022年6月1日—12月31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格在30万元以下、排量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实际支付成交价格高于30万元,导致违规享受部分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风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的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30 | 分支机构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 分支机构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31 | 违规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 未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企业违规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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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违规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 纳税人不符合条件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的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33 | 虚假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纳税人虚假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
34 | 违规享受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 企业享受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不在已认定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中。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35 | 企业所得税申报 |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进行纳税调整。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36 |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超限额扣除业务招待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
37 |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未计入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收入。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
38 | 企业所得税申报 | 以办公经费、销售费用和人员费用等形式虚增费用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9 | 企业所得税申报 | 设有内部职工医院的企业,将自产的药品配送给其职工医院,未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当期应税收入,少确认应税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40 | 企业所得税申报 | 集团化企业各子公司之间频繁发生资金借用,计入往来款项,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和支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
41 |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 未按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
42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 兄弟姐妹协商由其中一人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
43 |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 三个及三个以上兄弟姐妹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总额超过2000元。 |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44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发生房屋、土地交易后未及时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45 | 土地增值税清算 |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达到应清算条件后未及时清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
46 | 错误申报享受契税优惠 | 面积大于90平方米,错误申报享受契税首套优惠、二套优惠以及重复使用首套房优惠。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
47 | 发生应税行为未申报资源税 | 开采销售应税资源的企业开具了相应发票,未申报资源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
48 | 环保税申报沿用数据不合规 | 违反规定跨季度沿用监测机构监测数据申报环保税。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 |
49 | 违规申报享受环保税优惠 | 跨月沿用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违规申报享受环保税优惠。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
50 | 工业噪声未申报环保税 | 工业噪声超标未按规定申报环保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
51 | 排污单位未进行环保税申报 | 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向环境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未进行环保税申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
52 | 耕地占用税未及时申报 | 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通知,30日内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
53 | 临时占用耕地未申报 | 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未申报耕占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
54 | 新购买车辆未及时申报车船税 | 新购买的车辆未在6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 | 根据《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或者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
55 | 申报征收 | 跨区经营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
56 | 帐簿、凭证管理 | 丢失损毁帐簿、凭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
57 | 税务登记变更 | 企业办税人员变更后未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58 | 税款征收 | 采取阴阳合同、真假两套账等方式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59 | 税款缴纳 |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0 | 使用税控装置 | 损毁税控盘、金税盘或税务UKEY。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
61 |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 未按规定提供延期缴纳税款相关资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
62 | 发票开具 | 取得经营收入未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
63 | 发票管理 | 为亲友帮忙或为谋取利益而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违规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64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银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65 | 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报告 | 欠缴税款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时未规定报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
66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67 |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符合条件应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未按规定备案。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符合条件的,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
68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69 |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过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但未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的规定,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
70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 |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发布)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要求办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71 | 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 | 非居民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未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发布)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
72 | 同期资料 | 未按规定准备和提交同期资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
73 |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 | 企业未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
74 | 国别报告 | 符合条件应报送国别报告而未报送的。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或者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
75 | 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 | 符合条件应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而未报告。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的规定,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来源:小陈税务08